普通民事诉讼的目标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给予强制性的债权保护。其出发点是及时、充分实现债权,它的法律理念在于保障执行的及时性、充分性。传统的执行优先主义清偿程序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比例的差异,由此产生的连锁后果必然是:由于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利益。而在债权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合法手段加以运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债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某些债务人、债权人会设法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相互串通,乘机实行种种欺诈行为。这里虽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但国家、法律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不正当行为又可逃避法律处罚,恐怕是更深层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