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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的公司和别人在谈一个项目,已经签了合同,说是对方违约,问问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具体有什么区别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9-15 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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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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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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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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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二、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何确定性质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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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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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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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12-17 0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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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一样吗
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惩罚性违约金的话,守约方除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让当事人赔偿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而赔偿性违约金的话,本来就是双方提前按照违约可能会造成的损失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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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法院冻结财产不给留一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法院在进行财产冻结时,未给予被执行人适当的生活费用保障,此举无疑存在不当之处。
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请求保留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
面对此类问题,法院必定会依法予以考虑与裁决,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切实尊重与保护。
执行法院在此过程中,如若忽视执行标的范围这一重要原则,便可能对被执行人人权造成进一步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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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赔偿性还是惩罚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既有赔偿性的也有惩罚性的,具体的是认定为赔偿性还是惩罚性,应当根据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及赔偿方式来进行认定,如果属于双方协调认定的结果,对相关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支付的,则偏向于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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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建水延期交房公告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房产验收过程中,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且未达合格标准,主要原因在于房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未能通过验收及满足《消防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2.施工项目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圆满竣工,或者遭遇重大技术难题,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
3.市政配套工程尚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或部分建筑材料安装工作受到延误;
4.购房者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手续;
5.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资金周转不灵等困境,例如:
因拖欠员工薪资引发的罢工、群体事件等;
6.小区内部道路与绿化工程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
7.受政府规划调整影响,小区周边道路规划及市政配套设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小区内部建设的全面推进;
8.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开发商计划对小区内房屋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导致交付日期无法按期实现;
9.部分开发商采取捂盘策略,等待房价上涨后再行销售,从而导致交房延期;
10.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社会动荡(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成为交房延期的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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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遗产管理者,亦常以遗嘱执行者或是遗产执行人之称谓出现,系依据遗嘱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肩负管理、维护及分配已故者的法定财产的责任之人或者组织。
详细阐述的话,当某人离世之后,其所有的财产(在此称之为遗产)就需要交由遗嘱中所指派的遗产管理者,或者由法院依法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与分配。
遗产管理者的职责范围涵盖了收集逝者的财产、评估财产的价值、偿付债务和税费、管理并保护财产,以及依照法律或遗嘱的规定将财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益人等多个方面。
遗嘱执行者即为遗产管理者;
若无遗嘱执行者存在,则应由继承人迅速选出遗产管理者;
若继承人未能选出合适的人选,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者;
若无任何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皆选择放弃继承权,则由被继承人在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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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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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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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惩罚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赔偿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两者的法律适用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是属于违约的赔偿,而对于惩罚性赔偿金一般是具有执法行为的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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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假释期满违反规定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社区矫正成员的行为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和合理适度的奖惩措施。
对于那些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并深感懊悔,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与表扬。
然而,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法采取相应的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甚至可能需要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同时,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结果,也可被视为判断他们是否确实具有悔过自新表现,或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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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3万元以过20年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侵吞公司、企业财物达二十万元或以上,那么该等行为应被视为“数额严重”。
而对于公司财产侵害的情况,如果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需满足侵占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滥用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有利条件,将本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擅自占有,并实现了占据财产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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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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