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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饮酒驾驶,第二次醉驾是怎样的处罚结婚

10w+浏览 匿名 2018-12-13 湖北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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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类醉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六、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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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怎么处理
处理方法是: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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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可以判缓吗
酒驾不会判刑,醉驾需要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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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针对罪行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的刑期范围内进行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刑罚幅度相对较窄的特点,以免在量刑过程中出现疏忽而导致罪责失衡、放任犯罪行为发生等不良后果,从而削弱了刑罚预防特定犯罪的作用和效力。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允许对相关刑罚进行适当的增减:
(1)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轻度受伤或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人民币,并且肇事者需承担同等及以上的事故责任,则应增加三个月的刑期;反之,如果肇事者仅需承担较低程度的事故责任,则应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同样地,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轻微受伤或财产损失低于30万元人民币,也应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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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会有缓刑吗
首次醉驾后再次醉驾,是否适用缓刑需依据具体情况评估。醉驾构成犯罪,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满足条件可获缓刑:犯罪情节轻、有悔过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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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国内的道路环境中,驾驶机动车辆时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予立案调查:
首先是追逐竞驶行为,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其次是驾驶员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
第三是当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客承载量或严重超速行驶的现象;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活动,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取保候审还上法院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是否会做出起诉决定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在案件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并且证据确凿充分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院有义务作出起诉决定,并依据审判权限的划分,将案卷资料及证据移交至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在经由检察院侦查后发现有关犯罪行为,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案卷资料和证据一并移交给人民法院。若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处罚,那么检察院应该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若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检察院将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则必须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布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视为犯罪的;
(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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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是否为累犯
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是不一定构成累犯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第一次酒驾可能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处刑罚,这并不是累犯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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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罪不值钱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偷窃,即故意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私自取得他人所拥有且价值较大的财物,或是实施了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些都符合构成盗窃罪的条件。具体而言,若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并且在两年内有过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包括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其量刑起点可以考虑设定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之内。当涉案金额接近巨大起点,或者存在其他如情节恶劣等情况时,则量刑起点可以设定在三到四年内的有期徒行。
然而,若涉案金额已经达到特别巨大的起点或者出现了更为严重的情节,比如涉及到公共安全等问题,这样的案件其量刑起点就可以设定在十年到十二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当然这是在不需要被判无期徒刑的前提下进行的。在上一步确立的量刑起点基础之上,再结合盗窃的金额、次数、手段以及其他对犯罪构成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适当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对于多次盗窃的情况,如果涉案金额已经达到较大以上的标准,那么就应该以盗窃金额来确定量刑起点,而盗窃的次数则可以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反之,如果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那么就应该以盗窃次数来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则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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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刑罚金多少钱一次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判定犯下盗窃罪,需施以罚金刑罚的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给予判决,罚款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
2.如遇无法准确计算盗窃数额或根本无盗窃数额的情况,应依照规定在1000元至100000万元之间进行判决,罚款金额最低仍为1000元人民币。
3.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涉及数额较大者,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4.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5.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对于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行为人能够真诚地认罪、悔过,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并且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参与分赃或者获得赃款较少且并非主谋,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考虑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7.对于不构成犯罪但确实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况,可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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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如何处理
第一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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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了还要拘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醉酒驾驶情况下,即使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不能排除被判处拘役的可能性。原因在于,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本身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已获得刑事豁免权。因此,一旦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且经公安机关审查确认为犯罪成立,且由检察机关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那么这个嫌疑人仍将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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