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看具体情况。居间人受吸毒者委托,或者未委托而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下线,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为以贩毒品为目的而寻购毒品的人介绍毒源信息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居间人受贩毒人员的委托联系买毒人,从而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得利益,只要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目的在贩毒,对其行为就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买毒者将毒品交给居间人,居间人以更高的价格交给卖毒者,或者相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从中谋取了利益,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