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公、检、法三家同时对被保人采取保全措施。其弊端:一是公、检、法三家均牵扯一定的精力,浪费了司法资源,对被告人也形成了多重保全措施;二是公、检、法各行其事,不相衔接,经常是公安机关尚采取着财保措施,而检察院、法院又对被告人采取了人保措施,或者到法院采取了人保措施,而公、检尚未对被告人解除人保,甚至于案件已审结了,公、检两家尚未解除对被告人的财保或人保措施,形成了解除取保候审滞后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对此,法院和检察院认为,案件到了哪个诉讼阶段就应当由哪个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前阶段的手续应当解除。公安机关则认为,取保候审一适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有效,因此到了下一诉讼阶段不需要再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