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照“一般”来概括。判刑都是根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决定的。所以,这里不存在“一般”问题。情节越重、手段越恶劣、造成后果越严重,判的越重。没有严重后果的判刑应该在五年以下。
《刑法》处罚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