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阿姨在单位有一定权利,老是不好好工作,就参与滥用职权了,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了,已经被人发现问题了,需要去找律师的,强化律师辩护制度什么内容?

帮助10人 3.2w浏览 匿名 2019-03-13 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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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律师执业权利问题概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提出意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投诉权。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推进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现实的原因,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执业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实现,特别是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 一)会见权难以保障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充分行使会见权,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务中,律师的会见权却难以保障,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率较低、会见质量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执法观念陈旧,“ 重打击轻保护”、“ 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执法观念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但侦查机关目前普遍采取权利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导致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有权聘请律师,因而造成律师行使会见权的程序难以启动。二是立法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偏差。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对“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等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认识模糊,甚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三是侦查人员在场监听导致会见质量不高。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侦查人员在场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给会见双方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犯罪嫌疑人不敢如实反映情况,律师也无法全面地了解案情,造成会见质量不高。
    ( 二)调查取证权难以实现
    控辩平等原则和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如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出于指控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往往没有全面履行客观义务,一般在侦查阶段不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也仅仅注意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因而实践中辩护律师一般不愿意申请侦控机关收集证据,但律师自行进行调研又受到诸多限制。一是来自程序立法方面的制约。刑诉法第 37条及相关规定,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的,在取得上述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还应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二是来自实体立法方面的制约《刑法》第306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应负刑事责任。由于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设计较为原则,没有具体规范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要求,因而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属违法的,没有量化的标准,从而造成实践中同样的行为有的是依法执业,有的却是触犯刑律。
    ( 三)阅卷权运行效果不理想
    由于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职权主义色彩过浓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具体在阅卷权问题上,就是过于强调侦控机关的优势而过多地限制律师庭前对案情的了解。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所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辩护律师仅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程序性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只能在审判阶段才能查阅。而审判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却是与侦查、起诉阶段的职权主义迥然不同的当事人主义,法律没有对公诉机关所附“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 伏击审判”现象时有发生。
    二、保障律师权利的改革方式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是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是与司法诉讼制度相适应和相配套的。
    ( 一)关于律师会见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即审前程序强调职权主义,警察和检察官在诉讼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较小,而进入审判阶段后,则移植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些特点,实行抗辩式庭审方式。与此相对应,在审前程序中对律师会见权限制较多。笔者认为,与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我国不宜规定在警察、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在场权,但应当减少对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约,明确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既没有许可的义务也不应对会见过程进行监听。
    ( 二)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
    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该制度仍然留有不少的职权主义的烙印和职权主义模式传统的影响,但是,司法民主化已成为世界潮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有相互借鉴的趋势。我国在立法上可以考虑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豁免权,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平衡性。在具体制度上可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可以进行没有强制力的调查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拥有具有强制力的调查权,并且当律师向检察官、法官申请调取证据时,检察官、法官有进行调查的义务。
    ( 三)关于律师阅卷权
    笔者认为,法律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解“决伏击审判”问题,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开庭前对案件情况有全面的了解,为开庭审理作充分的准备,以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与效率。鉴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对抗式庭审方式、同时实行审判前的职权主义为主导诉讼模式的实际,为了解决律师阅卷权行使难的问题,使律师在审判前对案件情况有充分了解,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展示制度的做法,是可行的。
    三、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改革构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明确了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大致发展方向。但在具体设计上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现成制度,应当在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下,从我国国情出发,作细致的考虑。
    ( 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由于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过窄,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导致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从控辩平等的角度考虑,应当赋予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以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目的。完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的侦查人员在场制度。笔者认为,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律师行使会见权时侦查人员在场是必要的,但应当设计合理的程序,以既能保证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控制,又能提高会见的质量和效果。据此,应当在刑诉法中对侦查机关的在场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即侦查机关在场只是监视而不能监听,不能涉及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更不能限制谈话内容。
    ( 二)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其向委托书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刑事法律制度。这是律师执业身份保障的核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有严密的身份保障制度,而律师所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身份优势,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必然降低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 三)确立证据展示制度。
    我国刑诉法自 1996 年修订后,部分地移植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庭审方式,在审判阶段强调控辩平等。所有这些,为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准备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对应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证据展示制度应适用于审判阶段的提起公诉后至一审开庭审理前这一期间。应明确证据展示时必须坚持依法展示、对等展示、诚信等原则,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外,未经展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出示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全文
    14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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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学者着力宣扬刑诉法修改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方面取得的进步,认为立法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老大难问题上作出很大努力。不过,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理解上也产生分歧,出现争鸣,如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调查取证权问题。有人对此表示出担忧和顾虑,认为由于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法律规定仍显笼统等原因,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以及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等问题。
    有学者把公安执法和辩护制度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辩护制度的进步对公安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同时也是很好的机遇,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适应,使公安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再上一个台阶。也有学者将辩护制度与检察工作联系在一起,认为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是相反相成、对立统一、互促共进的关系。一方面,他们一辩一诉,角色对立,成为诉讼中激烈对抗与攻防的双方;另一方面,他们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多方面的一致性。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援助范围、方式、阶段和申请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学者们对此予以高度评价,充分肯定立法取得的进步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努力。不过,有学者指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倍增长对援助经费、人力、监督管理以及公检法的衔接工作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整体布局不当问题等确实已经显现并且亟待解决。
    对于修改后刑诉法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学者们予以高度评价,认为体现人本精神、秉持底限正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侦查人员在主观上不愿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侦查阶段;
    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三是缺少监督与法律责任;
    四是缺少救济途径;五是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对象存在判断难等客观问题。
    对此,未来可以通过加大侦查硬件、软件的投入,增加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增加对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监督,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构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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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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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有什么区别,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有什么区别,律师辩护人的权利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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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容留卖淫案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原则上,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定条件,便可依法申请对容留卖淫犯罪分子实施取保候审。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符合以下任一特定情况时,取得批准后即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的刑事处罚;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措施能有效避免其自身及社会安全风险;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怀孕期间或是授乳期的女性,且无法预见或控制自身的人身安全风险;
最后,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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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有什么区别?
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之间的区别就是辩护律师可以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而非辩护律师是不能够查取相关案件的鉴定材料以及跟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但是非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和法院进行相关申请就可以调取案件和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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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债权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债权保全的时长规定如下:
1.对于涉及到银行账户以及存款的情况,保全的起始期限为初次冻结六个月,而后续继续冻结的时间则为三个月;
2.在涉及房产和土地权益的情况下,保全的初始期限设定为两年,随后的延续保全期也为一年;
3.当资产类型是股权时,其保全期限也是从初次冻结开始算起两年,但后续继续冻结的时间仅为一年;
4.如果涉及的是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社会法人股及限售流通股等),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一年,后续延续的冻结期仅为半年;
5.对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即流通股)而言,初次冻结期为两年,之后延续的冻结期也为一年;
6.对于债券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同样为一年,而后续延续的冻结期则为半年;
7.对于车辆这类资产,并没有明确的保全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并不接受有期限的查封);
8.对于机器设备和货物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一年;
9.对于到期债权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两年,后续延续的冻结期也为一年;
10.至于专利和商标权这类知识产权类资产,其每次的保全期限均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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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辩护律师相同吗?
律师和辩护律师不相同,因为实际上律师他是一种总称,但是辩护律师的话,他仅仅是指我们刑事方面的一个案件方面的代理辩护,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有一些人员,关于这样的一种辩护律师和民事方面的诉讼的代理人,有一些弄不清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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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信罪能否转化诈骗罪共犯
[律师回复] 解析:
很抱歉,我无法明确答复这个问题,因为诈骗犯罪这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严重篡改事实真相或捏造虚假事实以吸引他人信任并从中获取财务的犯罪行为。而“帮信罪”,通常被视为轻微犯罪,其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到涉案金额、被害人所受损失的程度、作案频率、违法所得数额及对网络秩序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因此,当行为人实施了提供“两卡”的行为,若最终导致了特定法律权益的受损,那么他有可能同时构成两项罪行;
然而,如果其造成的法律权益的损害显得模糊或者缺乏明确性,那么就不能将其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对于那些仅仅提供场所或资金支持的普通协助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的协助行为仅限于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范畴内。在此范围内,可能会出现两种罪行之间的竞合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保候审可以整容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法律对其作出了相应的约束规定。
首先,已获准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司法机构批淮,是不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的;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任何变更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进行详细报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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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其法律责任有哪些,辩护律师的权利?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辩护律师其法律责任有哪些,辩护律师的权利?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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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的量刑额度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洗钱金额固然是重要的参考标准之一,然而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犯罪分子洗钱的动机及其构成犯罪所具备的情节严重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触犯洗钱罪行的罪犯,将由法院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单独处罚金,罚金数额为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仍须缴纳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50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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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刑事拘留多少天放人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嫌疑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最高可达三十七日,若在此期限内检察机关未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则逮捕措施即行解除,嫌疑人得以恢复自由身。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如遇特殊情形,这一期限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其次,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必须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请求。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同样地,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也可延长至三十日。
最后,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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