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2014年9月19日,被告王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某型号收割机一台,价款170000,当日被告王某交付定金10000元,尚欠下160000元。次日,被告在原告处提货,并且为原告出局了欠据一份。至今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将其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补齐购车款;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给购车款的月息千分之二十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原告购车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审维持原判。
在此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利息部分,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车款160000元的诉求应于支持,但其要求被告给付月息千分之二十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亦未约定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本金1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天规定,罚息利率标准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