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检方)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