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商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二审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参与本次庭审。结合相关事实及法律,我们认为
1、被告人行为到底是盗伐?还是滥伐?依照现有证据不能达到内心确信(换个说法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审判所要求的证据证明程度排除是滥伐,如果二审法院再查不清楚则应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罚——即定为滥伐林木行为;
2、有了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看所砍林木数量,然而本案所伐林木数量认定依据的关键性证据仅为一般书证《核查报告》,而非鉴定意见,又因被告人当庭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据存在若干合理疑点,理应重新鉴定,应依据合法的《鉴定意见》,去判断被告人所砍林木是否达到犯罪所要求的数量,又是否达到“数量巨大”。
3、在查清上诉1和2的基础上,如果被告人商某某确实构成犯罪,那么商某某也存在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存在若干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对于犯罪成立与否,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自我辩护不影响这些量刑情节的成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