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向张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先后诈骗张8万元。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向张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事实。 在张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向其借款时说因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解决后续事宜。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在向张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因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此才向张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向张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