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自身因素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诉讼地位,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影响,他们的供述直接关系自己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受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的影响。为了逃避和企图减轻刑罚,他们极容易采取翻供的办法。
(二)羁押期间的交叉感染
随着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监所内被关押人员的相互交流和“惯犯”传授经验,他们必然会总结以往受询问的“经验教训”,进行有目的、有预谋的翻供。
(三)强制措施不当的变更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一般为羁押性的,而一旦对犯罪嫌疑人不恰当地变更了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使犯罪嫌疑人得以与外界取得联系,极易导致无罪式翻供。
(四)他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仍存在个别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给审查起诉案件带来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