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一个朋友他现在想起诉,因为有一个人把他的手机摔坏了而且根本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现在特别想知道审查起诉书发放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吗?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9-03-31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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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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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属于检察院的职权范围,法律有规定,具体还是专业人员来把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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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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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的步骤、方法是指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时可以适用侦查措施和侦查程序。
    一、审阅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
    二、必经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记录在案:应当由检察人员个别进行【对质除外】。
    2.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1)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A.应当告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发表书面、口头意见的权利;
    B.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检察院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涉案财物处理、侦查活动违法、附带民事诉讼及当事人和解等内容发表意见;
    C.申请起诉阶段发表意见是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D.检察院应当听取上述人的意见。
    【提示】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3种人意见:
    ①辩护人;
    ②被害人;
    ③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2)听取意见的要求:
    A.应当记录在案;
    B.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讯问、听取意见程序:
    A.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B.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
    1.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2.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四、补充侦查: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1.补充侦查条件:
    A.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B.认为需要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1)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部门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补充侦查次数以2次为限。
    (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提示】
    ①经过1次退回补充侦查,可以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再补充侦查的。
    ②经过2次(退回)补充侦查:
    A.证据仍然补充侦查不足:应当[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B.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不含本案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
    A.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B.也可以通过原受理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五、作出决定:
    1.提出起诉、不起诉的意见;
    2.报请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决定。
    【律师提示】
    ①审查起诉未成年案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应当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第一章“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
    ②程序参与原则是指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及其代表能与对自己人身、财产、诉讼程序等权利相关事项,能够有影响实质性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有知悉权、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以上程序参与权。
    ③主体间性(交互主体性、主体际性等)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对象化的活动方式中与他者的相关性和关联性。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旧)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六十
    三、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十
    四、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四款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六十
    五、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十
    六、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全文
    6 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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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由谁审查起诉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依然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因为在中国内地,法律上把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审查起诉权依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虽然案件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但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总不能再把案件交给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所以由检察院起诉是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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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信罪被检察院传唤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事人员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已被检方送至检察院进行诉讼程序,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注定将面临刑罚制裁。
实际上,在司法程序中,检察院仅承担审查起诉的职责,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进行最终的审判和裁决。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加以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处涉案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并处罚款或单项罚款。
实际上,如何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1.为三个及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协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总额超过五万元;
4.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
5.两年内曾经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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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审查起诉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审查起诉回避的理由是这个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也有可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还有鉴定人以及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这些情形都是需要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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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一般要审几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对“多次盗窃”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以下详细标准:
首先,这种行为必须在连续的两年时间之内进行了至少三次以上的盗窃活动;
其次,即使多次盗窃并未达到特定金额大小的定罪要求,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考虑到“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已经被视为盗窃罪的独立行为模式,并且在这些情况下,入罪并不需要达到特定的金额门槛,因此,这里所说的“多次盗窃”通常是指多次普通盗窃,但也不能排除其中可能包含了“入户盗窃”的情形。
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方面,它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此类行为;
再次,该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即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
最后,在主观层面,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盗窃意图。
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在过去的一年内,因为盗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人员;
第三,组织或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人员;
第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人员;
第五,盗窃残疾人士、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财物的人员;
第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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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什么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五个事情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主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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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前期警察会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通常情况下,在被告人物被检察机关正式逮捕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审判机关便会对该案进行判刑工作。
具体而言,像贪污以及受贿这种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超过了三万元但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话,那么就属于规定中的“金额较大”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而当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时,则被视为规定中的“巨额”,此时,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若贪污受贿金额高达三百万元及以上,那么这就属于规定中的“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也有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被告人的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法院可以考虑判处其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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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止侦查怎么判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盗窃案中行为人停止犯罪的惩治措施如下:
若未对他人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应给予宣告无罪释放;
倘若已造成了损害,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进行罚款,或者仅针对罚款执行。
若犯罪金额和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能够自行放弃既定犯罪计划,或者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产生,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对应的惩罚方式如下:
对于中止犯,若未对他人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应给予宣告无罪释放;
倘若已造成了损害,则应减轻其刑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其数额大小以及犯罪次数等因素,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若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等恶劣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进行罚款,或者仅针对罚款执行;
若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
若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处理之法律策略:
首先,若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当机动车驾驶员需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以确保安全驾驶。
再者,倘若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示、强制他人实施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并因此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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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盗窃罪是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吗
盗窃罪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是公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主体都是人民检察院。盗窃罪属于典型的即成犯,在犯罪嫌疑人盗窃财物之后,即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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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审什么?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会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相关审理。看是否该犯罪嫌疑人符合起诉的相关活动。如果其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进行进行起诉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重新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案件的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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