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得到住房,办理继承过户时候,如果该住房前任房主缴纳过住房维修基金,继承人就不需要再次交纳维修基金,可以办理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如果前任房主没有缴纳过维修基金,继承人在继承过户住房时候,必须缴纳维修基金才可以办理继承人名义的房产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