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持刀威胁、恐吓”与谢某持银行卡去取钱存在时间间隔。
起诉书对这一点采取模糊处理,容易让人误解成是当场威胁当场取得银行卡里面的钱。
第
二,起诉书指控申某与曹某、谢某“三人共同密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谢某将胡某的情况汇报给曹某,曹某电话指示申某过来“拍一下”,是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所决定,并不存在“三人如何共同密谋”的事实。
第
三,起诉书认定的持刀威胁恐吓方式,与案件事实不符,会让人误解其暴力威胁程度非常严重。
曹某以及同案其他被告均供认,传销组织内部都知道“拍一下”就是吓唬、恐吓,其暴力威胁程度仅限于此,程度明确,指向的是胡某加入传销组织,并不及于对胡某的人身造成殴打伤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