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有程度之分,所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便也有大小之别。从近似的程度来说,有一般近似、较为近似和非常近似。不同程度的近似所导致混淆的可能是不相同的,在非常近似和较为近似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混淆的结果。但在一般近似的情况下,是否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有时会取决于其他因素。例如,在包装装潢侵权案中,商品的知名程度、商品的价格、装潢中的差异因素对一般消费者注意力的影响等,均会左右对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把近似和混淆混同起来,认为构成近似便会造成混淆。需说明的是,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并非近似。因此,如果不能正确界定二者之关系,有时难免会得出错误的侵权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