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三)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