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做法处罚办法》中明确限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因拒却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限定该商品不适用无借口退货为因拒却退货等被视为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却,将受到处罚。对于商家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却的做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做法处罚办法》指出,其他法律、法规有限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限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限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未作限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