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以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 抵消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消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消,于是常常怠于为抵消的意思表示。所以,仅令抵消的意思表示向将来发生效力,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如果令抵消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为抵消时发生效力,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结果就比较公平。由此决定,其后的利息债务,因给付迟延的赔偿损失、受领迟延的效果等,都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二.合同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
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对于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而约定抵销,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可见,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而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
一,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
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
三,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第
四,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
从你述及的情况看,你与江某之间是互务金钱之债,从债务性质上来说,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江某应给付的水电站转让款完全属于你个人的话,那么,在债务均到期的情况下,主张抵销并无不可,并且这个时候,你只需要通知江某即可,通知到达江某时即发生抵销效果。同时,利息属于借款的一个孳息,可以在抵销时一并主张。
另外,如果你要抵销的话,建议你通知江某,并保留通知的凭证,而不宜只在起诉书中说明,否则,你可以起诉时直接主张28万元的债权,待江某提出债务抵销后再行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