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由前述规定可知,倘若原商标注册人到期未续展注册商标,且该商标注销之日起超过一年,则其他主体申请与该商标相同的商标可依法获准注册。亦即,法律并未禁止注册他人期满未续展的商标,而是从避免混淆的角度,设定了一年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