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第23条、第24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3条对此作了规定。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③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
注册商标的变更根据
《商标法》第15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改变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注册人不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商标的注册。注册人在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通常为其营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