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的父亲前段时间在家里莫名其妙的去世了,留下立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我朋友,朋友现在怀疑遗嘱的真实性,要去笔迹鉴定,笔迹鉴定应由谁提出申请

帮助10人 3.9w浏览 匿名 2019-07-30 广西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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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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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原告诉被告欠款,提交署名为被告的欠据作为证据,被告否认欠款,也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情并不复杂,但对于笔迹鉴定应由原告还是被告申请,近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中主流观点认为应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实性举证责任,并由其申请鉴定。笔者持相反的意见,本文试图从证据理论、举证责任、抗辩与否认等,谈一下个人观点。
      二、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的主要理由
      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
    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
    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审判实务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欠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检材无法鉴定。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制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只是从合理性考虑应由谁申请鉴定,并未从证据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有良知的人就会对此批判,但过多非理性感性因素,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导致对法学理论理解的偏颇。
      三、从举证责任谈应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举证责任概念的。随着两大法系学者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深入研究,最终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责任领域内的通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适时地引入了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举证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更合理、更科学,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因此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因此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3、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
    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选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
    2、是一种隐形存在的举证责任,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显现出来;
    3、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只有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就前引案例而言,谁应申请鉴定?要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去分析,关键是原告提交证据是否达到足以转换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效力,如果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欠款事实是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款规定仅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是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承担不利后果前题条件是其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标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各类证据之间一般情况下相比较证明力大小。一般来说,核查证据证明力的方法有实验证明法、经验证明法与逻辑证明法三种。经验证明法与逻辑证明法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凭经验或逻辑推理可以直接确认证据证明力,而实验证明法是仅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能得出证明结论,还要通过一些科学手段进一步加以证明证据的效力。例如前引案例如果原告提交证据不是欠据,而是录像带,被告称录像中的人不是他,那么法官根据相貌等情况,凭一般的经验就可以判断录像的真假,如双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就可以直接确认录相的真实性,原告已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录像是假的,需要进一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证明,就应由被告申请鉴定。当事人否认欠款事实与欠据的真实性时,仅凭经验是无法判断欠据真假的,案件需要进一步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加以证明。无人申请鉴定时,法官内心就不能确认欠据的真实性,案件仍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前引案例应由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四、从否认与抗辩的角度分析应由谁来申请鉴定
      要说明上述案例笔迹真伪举证责任,还涉及到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及其与举证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国内理论界对抗辩和否认进行研究的还不多,法律规定也未加以区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使用了“反驳”这一概念。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并为后世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有德国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先生提出著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即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和权利受制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基础在于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和诉讼公平的理念。在当代,虽然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受到了不少质疑,例如该学说过分关注实体法的传统,忽略了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但对于“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从罗马法时代流传至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则普遍予以承认和坚持。法律要件分类说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确认举证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不存在之事实时的陈述。根据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仅陈述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其直接予以否定;二是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从积极方面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毫不相关的事实,对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间接否定。抗辩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的主张事实的行为。广义的抗辩包括诉讼法上的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两种形态。实体法上的抗辩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权利障碍抗辩,即妨碍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之抗辩,例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的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等;二是权利消灭抗辩,即消灭对方所主张的曾经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清偿、提存、债务免除等;三是权利排除抗辩,即排除或阻止对方所主张的已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与否认最主要区别是抗辩者承认对方主张事实基础上,主张其他事实排斥相对方,抗辩是一独立的事实主张;而否认者是不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或要件事实来反驳对方。例如当事人认可欠据是其所写,而称欠据内容被他人改动,就是一种抗辩。而当事人不认可欠款的事实,也不认可欠据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一种否认,而不是抗辩。因此,前引案例应由原告继续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其申请对欠据真伪进行鉴定。
      五、从司法解释规定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
      从欠款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来看,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纠纷,基于欠款原因不同,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欠据可以作为合同关系的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典型的体现,原告主张欠款,就应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仅提供欠据,在欠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所以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申请鉴定情况下,被告应予以配合,如提供自己书写的样材等。否则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种情况下无法鉴定的,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六、从证据的安全性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
      我国证明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的解释有一重要学说,即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避免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会提供相应的证据,使对方所主张案件事实处于不真实或真伪不明的状态。
      权利人一般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且作为证据的欠据一般也由其掌握,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妥善保管好欠据、保证欠据的完整、督促债务人书写欠据、债务人在书写欠据时做好监督工作等,否则出现诸如无法鉴定等问题,其权利可能无法实现。如果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假的举证责任,由其进行申请鉴定,那么就不会促进债权人尽以上义务,不利于保证证据的安全,与危险负担说理论不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欠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欠据真实性的,应由提交欠据的当事人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规则,虽然在当今社会,有其不合情理之处,但因其符合法学理论与相关规定,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全文
    14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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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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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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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病历造假做笔迹鉴定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如果说一方怀疑病历造假要申请笔迹鉴定时需要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然后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样品即可进行笔迹鉴定手续,那么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提交的样本做出最公证的鉴定结果,如果说鉴定双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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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法规设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须遵循如下严密步骤:
首先是委托事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来自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委任;而在民事诉讼案例中,当事人亦可直接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执行相关的认定任务。
其次是受理过程:司法鉴定机构在接获司法鉴定委托书之后,将对委托事项进行严谨的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决定。
第三步是初次鉴定:此环节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员或者经过委托人申请且得到司法鉴定机构批准的司法鉴定人员负责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步是补充鉴定:当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或者原鉴定项目存在遗漏时,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第五步是重新鉴定:若原鉴定的程序或结论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第六步是复核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核鉴定的话,其他具备更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第七步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在法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后,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照规定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最后是出庭环节:
根据要求准时出席法庭审理,并向法庭展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总而言之,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以确保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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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需审慎考虑实际情况,以确定物化证据是否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所有来自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请求予以统一的受理。
至于委托方,他们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详尽、完备且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同时也必须为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项清点、记录和确认鉴定材料的名称、类属、数量、形态、保存状态、接收日期等信息。如果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向委托方提出质疑。在此,我们将“鉴定材料”定义为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密切相关的鉴定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对于那些复杂、疑难或特殊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接受委托的时间。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鉴定之日起事故责任认定要多久才能出来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结束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情况,在成功查获交通肇事车辆以及相关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也应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同时,如果需要进行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则应在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性地在互联网上公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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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是可以鉴定五年以内的笔迹痕迹,那么在鉴定笔迹的书写痕迹和时间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关提交检验材料和样本的,笔迹鉴定也是会根据当事人的书写习惯以及笔迹痕迹来确定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笔迹,同时在申请笔迹鉴定时也是需要当事人选择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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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命案被受嫌疑人关起来了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您完全有权委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进行辩护工作。辩护律师能够依法享有会见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权利,得以深入了解关于该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同时还能为与其业务相关的问题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从案件被正式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天开始起,辩护律师即具备了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核实在案证据的特殊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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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笔迹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个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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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想伤害立遗嘱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遗嘱性质的差异,其程序亦呈现多样化特点:
首先,我们来说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指的是遗嘱人通过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之后所产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且此种类型的遗嘱拥有最高等级的有效性。作为最为严谨的遗嘱方式之一,公证遗嘱能够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对于解决遗嘱继承权方面的争议有着无可匹敌的可靠性;
其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动手撰写、签署姓名以及明确标注日期的自书遗嘱,只要遗嘱内容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那么该份遗嘱便具备法律效力;
再者,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替书写而成,需要有两位以上与遗嘱事项无关的人士在场见证,其中一位担任代书人角色,并由见证人、遗嘱人和代书人共同签署,如此一来,遗嘱内容及见证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采取口头遗嘱的方式。
然而,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紧急情况得以缓解,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订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综上所述,遗嘱的设立应尽可能地做到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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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真伪鉴定价格是多少钱
针对笔迹做真伪鉴定的价格是800~2000元之间,而且,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提并论,笔迹鉴定机构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不是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去统一规定的。申请笔记鉴定的话,应该按照笔迹鉴定的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检材,收费标准也已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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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要同期的笔迹吗?
笔迹鉴定不一定要同期的笔迹,笔迹鉴定是通过书写的活动形成的笔迹进行鉴定还有确定的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别书写的笔迹是几个人写的,是谁写的,需要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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