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关于由谁来召集和主持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规定: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于董事会人数较少,易组织,可以随时随地召开,也就不存在临时董事会的形式。
以上是法律规定,还要看各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当然,公司的具体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