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表决权分配的特别规定
有限公司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的表决权的分配作出与《公司法》42条所说的不同的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但书条款,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既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也不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是按出息会议的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不实行资本多数决,而实行人数多数决);也可以规定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对部分事项按人数行使表决权,对部分事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可以规定股东会在审议部分事项时必须取得一个或某几个股东的同意方可通过决;甚至,还可以规定股东会在审议部分事项时,如果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投赞成票的话,其他股东也应当投赞成票。
这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采取灵活的表决机制留出了空间。也正是基于《公司法》42条的但书条款,私募股权投资或者风险投资领域的有限公司能够引入包括一票否决权,一票赞成权、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内的灵活的多样化的表决权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