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
2、分类: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具有债权性质的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具有可诉性、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具有可诉性:
① 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股东方可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②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中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多数股东的意志、董事和控股股东的意思已经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在公司决议中不具有独立于公司机关的意思,不适宜作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