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程序:
一、收养登记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办理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具体程序:
(
1)申请、
(
2)审查、
(
3)登记
2、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二、收养协议(
1)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均需符合收养法的收养成立的条件
(
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立的其他内容。
(
3)收养协议的形式为书面协议。
三、收养公证(
1)当事人要求办理时,才依法办理.
(
2)办理时,公证机关应当就对申请收养的当事人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
(
3)收养公证的文件由公证机关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