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是否排除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角度看,申请执行人债权请求权与离婚协议约定变更登记请求权具有平等性,问题的关键是申请执行人债权请求权与分割协议变更登记请求权两者之间存在哪一种优先的价值衡量,决定是否排除强制执行。
婚姻法及物权法合同法等权属判断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权属判断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案并非以物权登记判断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从而驳回案外人异议。在相关个案中,最高院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