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者通常叫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者或负责人。也能够称店主,雇主,厂长,经理。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本领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限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限定:“有经营本领的公民,依照本条例限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限定经营者需要具有特定要求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准许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准许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认可。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本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