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享有的身份权,继承人有权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亦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被告蔡某甲作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分配前,签署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系对自己继承权利的放弃,该权利的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因被上诉人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婚姻关系一方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之规定,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