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故“无遗产”和“无承担义务人”系法院裁定诉讼终结的两个必备要件。李某甲尚遗留有公司及其他财产;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参照前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死亡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加之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故本案原告杨某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