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车行驶人不能超出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
2、根据《出租汽车行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限定》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行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范围科目考试。范围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组织核发从业资格证。第十六条获到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行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组织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组织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获到从业资格证或者越过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行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