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了解到质押担保其实就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律规定只能就动产和权利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而进行质押担保还有具体的范围限制,那么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呢?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
质押属于担保的一种情形,在担保期限上也有详细的规定,那么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吗?答案是否定的,自行约定的期限不符合法定期限则不具有效力。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
质押担保是现在非常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人把自己的所有物质押给质权人,然后从质权人那里获得贷款。不过质押人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清贷款,质权人就有权利出质质押物。不过,还有许多人对于质押担保还不是很了解,比如质押担保是连带责任吗?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通常只有在“存在多个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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