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李X、中国XX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4)双流民初字第34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邹X,四川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杨勇,四川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XX、第三层、第十一层1号。


负责人范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以及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X对本诉原告王XX提起反诉,要求王XX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3000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龙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邹X、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勇、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13年7月23日7时50分许,被告李X驾驶川AXXX号小轿车,沿双流县白衣上街由双楠大道方向往东升方向行驶,行驶至白衣上街与航园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驾驶的川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2013年8月7日,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李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X驾驶的川AXXX号小轿车的登记车主系其本人,为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原、被告达不成赔偿协议,故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X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7082.67元,被告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原告为证明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


2、2013年8月7日,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事实。


3、2013年8月1日,由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四川省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以证明原告在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天,共住院21天,出院时医嘱:出院后休息半年、加强营养的事实。


4、2014年5月13日,由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需要8800元的事实。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以证明被告李X为川AXXX号小轿车在被告XX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实。


6、2014年6月25日,由成都XX公司出具的原告的工资证明以及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原告月收入为3500元的事实。


被告李X反诉并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事实以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被告李X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3531.98元。2014年5月20日,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被告李X与被告XX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扣除20%自费药和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后,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被告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支付了70%的医疗费,即22977.9元,尚有30%的医疗费未得到赔偿,故被告提起反诉,参照武侯区法院对赔偿责任比例,要求本诉原告承担30%的医疗费,即13059.5元[(53531.98元-10000元)×30%]并返还给被告13000元。其他意见与被告XX公司一致。


被告李X为证明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医疗费发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以证明被告垫付了原告费用尚有30%未得到赔偿的事实。


被告XX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和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原告伤残等级评定均没有异议。医疗费、护理费被告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737号一案中已作处理。因此,本案的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20元/天×21天);2、营养费420元(20元/天×21天);3、后续医疗费8800元,以上三项因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被告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70%,即6748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中赔付:1、交通费500元;2、伤残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年×20年×10%);3、精神抚慰金25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天数及赔偿标准有异议,据被告调查,原告在双流县XX厂上班,每月工资收入只有1000余元。总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公司为证明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2013年7月23日原告亲属王X代原告签订的“人伤信息确认书”,以证明原告在双流县XX厂上班月工资收入为1000余元的事实。


针对反诉本诉原告王XX辩称,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予以确认,原告同意承担13000元医疗费并支付给被告李X,同时,认可被告XX公司对医疗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的赔偿意见。但对原告误工费的天数坚持以201天为准,赔偿标准按每月3500元计算。鉴定费1460元由被告李X负担70%,即1022元。总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7时50分许,被告李X驾驶川AXXX号小轿车,沿双流县白衣上街由双楠大道方向往东升方向行驶,行驶至白衣上街与航园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驾驶的川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2013年8月7日,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李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5月13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8800元。被告李X驾驶的川AXXX号小轿车的登记车主系其本人,并为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因原、被告对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李X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7082.67元;被告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李X提起反诉,要求本诉原告承担并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3000元。庭审中原、被告除对误工费的起止时间、计算标准有异议外,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后续医疗费8800元,按照责任比例划分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70%,即6748元;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中赔付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44736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共计54484元均表示无异议。同时,鉴定费1460元,被告李X愿意负担70%,即1022元,原告同意返还被告李X垫付的医疗费13000元。因原、被告对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及赔偿标准达不成合意,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对被告李X垫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业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737号一案中已作调解处理。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解,原告从2012年起至交通事故发生前兼任了两份工作,一个在双流县XX厂上班,从事花工工作,每月工资为145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发其工资;另一个在成都XX公司工作,从事清洁卫生及煮饭工作,月工资收入3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停发其工资。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明、保险单、鉴定书、收入证明,被告李X提供的垫付医疗费发票、民事调解书,调查笔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赔偿金额54484元及承担方式等,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误工费天数以及赔偿标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规定,依据原告提供的评残鉴定书,能够证明原告的误工时间为300天,原告只要求按201天计算并无不妥,故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明以及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每月工资收入减少了3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误工费确认为20100元(3000元/月÷30天×201天)。此款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中赔付。


综上所述,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王XX支付的赔偿款为74584元(54484元+20100元),因原告王XX应返还被告李X在本案中垫付的医疗费13000元,被告李X应支付给原告王XX鉴定费1022元,为了减少诉累和便于案件的执行,以上款项品迭后,原告王XX实际在被告XX公司获得的赔偿款为62606元(74584元-13000元+1022元);被告XX公司返还被告李X垫付的医疗费11978元(13000元-102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2606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李X垫付的医疗费用共计11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王XX负担316元,被告李X负担73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龙  康



书  记  员    夏  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导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和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4-08-21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