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诉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南武民初字第60号
婚姻家庭
李思南律师 在线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690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思南,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胡XX,女,汉族。


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思南、被告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7日生育男孩徐某乙,2011年12月25日生育男孩徐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时常打电话辱骂原告的朋友,影响了原告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甚至被告还到原告单位进行吵闹,造成原告被单位劝退。另外,被告未尽到夫妻之间相互扶持义务,使得原告心灰意冷。原告现无固定收入来源,每月还需支付1000余元的房屋租金,生活压力巨大。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徐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孩徐XX由被告抚养。


被告胡XX辩称:我没有辱骂原告的朋友,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子一套、车子一辆。另外,我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7日生育男孩徐某乙,2011年12月25日生育男孩徐XX,两个小孩现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庭审中,原告徐XX承认对夫妻感情不忠实,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双方已经分居,但分居期限未满一年。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有2010年购买的比亚迪G3黑色小轿车一辆,被告称购买该车时花费了110000元,另外还有房产一套被原告卖了800000元,但原告称该800000元已经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原告还称尚有信用卡债务3000余元。另查明,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虽然原告对夫妻感情不忠实,但被告并不同意离婚,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有着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且婚生小孩年龄尚幼,其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黄XX


  • 2014-07-03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思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思南律师
5.0分服务:1690人执业:12年
李思南律师
13601201****1414 执业认证
  •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工伤赔偿
  • 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98号江旅都市方舟B座13层(地铁四号线人民公园站2号口)
李思南律师,法学学士,优秀民商事律师,南昌市优秀律师,江西省优秀青年律师,新法制报公益律师,江西省律师协会优秀会员,江西...
  • 158 7908 0792
  • 1587908079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