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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X诉尹XX、蒋X、张X、广安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武胜民初字第41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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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8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被告尹XX,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7日。


被告蒋X,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9日。


被告张X,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30日。


被告广安市XX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744XXXX6156-5。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7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XX,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5日,公司职工。


被告安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XXXX3620-X。


负责人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3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诉被告尹XX、蒋X、张X、广安市XX公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于2014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X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钱军



书 记 员  秦翠


  • 2014-11-26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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