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诉唐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武胜民初字第39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女,生于1981年4月23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被告唐XX,男,生于1978年12月1日。


原告刘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春燕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唐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04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22日,双方到武胜县万隆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4日生育长女唐XX,2008年6月29日生育次女唐XX。婚后因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无法沟通,致双方感情不和。2009年2月,双方吵闹后,便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其两个女儿不理不问,不尽作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讼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唐XX、唐XX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学杂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唐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尽到了作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双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22日,双方到武胜县万隆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4日生育长女唐XX,2008年6月29日生育次女唐XX。2014年9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的纠纷,给夫妻感情蒙上了一定的阴影,但只要双方增进理解,互谅互让,共同持家并抚育子女,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况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余春燕



书 记 员  周XX


  • 2014-10-16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