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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诉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武胜行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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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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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男,生于1973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生于1973年4月15日。


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XX,男,生于1968年11月8日。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XX律师。


原告田XX诉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诺在三个月内就原告田XX所举报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田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对被告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余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3-09
  • 武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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