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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XX诉罗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高民一初字第1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舒XX,女,江西省高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西XX,一般代理。


被告:罗XX,男,江西省高安市人。


原告舒XX(下称原告)与被告罗XX(下称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元月经双方的亲戚介绍相识,200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20日生下儿子罗XX,2006年10月17日生下女儿罗XX。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了家庭小事相骂吵架。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经营货车运输缺没有钱养家,且嗜好赌博导致债务缠身,虽原告苦苦相劝,仍然不愿改掉恶习,致使夫妻感情无法维持。2007年开始,原、被告就开始闹离婚,被告不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的法定职责,经常不回家。2013年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协商离婚多次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罗XX、女儿罗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2日在高安市石脑镇人民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4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罗XX,现就读于高安市第七小学五年级。2006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罗XX,现就读于高安市第七小学二年级。后由于被告一直在外开车,双方聚少离多,加之双方性格差异、沟通较少,影响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于2013年3月左右分居至今,期间小孩一直随其租住在高安生活,被告于2014年给付过生活费12000元(含租房费8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家人不关心,未承担家庭责任,且有赌博恶习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诉请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结婚十年有余,现生育两个小孩,理应相互携手各自承担家庭责任,共同抚养、爱护小孩,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予以对待,及时沟通化解矛盾。鉴于本院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且被告在2014年支付过部分生活费,因此本着社会和谐,家庭组建的来之不易,给予双方再次和好的机会。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及被告有赌博恶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舒XX与被告罗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舒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3-18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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