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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达达民初字第5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辉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达州市XX公司。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山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XX。


被告:四川XX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XX。


法定代表人:董XX,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XX公司达州分公司


地址:达县南外镇开XX(B幢)


法定代表人:向昆明,系公司经理。


原告达州市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市XX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XX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达州分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龙XX


审 判 员  唐 雄


代理审判员  潘 炜



书 记 员  周XX


  • 2015-02-12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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