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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大竹民初字第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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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女,生于1980年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唐XX,大竹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XX,女,生于1954年10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系原告之母)。


被告李XX,男,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X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邱XX


  • 2015-03-16
  • 大竹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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