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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XX公司与邢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沧民终字第1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培云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XX。


委托代理人:郑培云,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光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池州市XX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8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珍


审判员 高宝光


审判员 沈XX



书记员 周XX


  • 2015-08-07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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