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白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华法民初字第39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凤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白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河南XX律师。


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白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书 记 员  王颖


  • 2013-11-15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