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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沈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华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


被告龙XX,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沈XX,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碚区XX,组织部机构代码:784XXXX2248-7。


负责人汤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龙XX、沈XX、张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XX、沈XX、张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撤回对龙XX、沈XX、张X、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刘X负担。


审 判 长  邓海燕


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


人民陪审员  李玉芬



书 记 员  李XX


  • 2013-11-12
  • 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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