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与被告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荣环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