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谌XX。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东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谌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谌XX的提成工资。2013年4月18日,双方对被上诉人谌XX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应发的提成进行了结算。虽然双方注明“不包括问题单核算,待金额确认后从相关月份中抵扣”,但上诉人XX公司至今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问题单进行了核算确认。且上诉人XX公司提交的《应收应付盈余表》等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无法核实其客观真实性,亦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应从被上诉人谌XX的提成中扣除。故上诉人XX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提成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XX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书 记 员 邓XX(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