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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程X与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程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XX。


负责人: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以有利于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程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程X的起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岳XX


  • 2015-07-02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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