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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苏州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相民初字第00016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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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


委托代理人朱庆帅,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X。


法定代表人陆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苏州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  乔宁宁



书记员  遆志恒


  • 2015-02-15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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