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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李X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二中民终字第64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秀梅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鸿顺园商业2号楼2幢1层东XX。


法定代表人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秀梅,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珊


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7-1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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