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鸿顺园商业2号楼2幢1层东XX。
法定代表人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秀梅,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珊
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