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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广安民初字第26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工业集中XX。


法定代表人关X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利,XXX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兴安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程XX,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秦XX


  • 2014-08-11
  • 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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