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男,汉族,住宜宾县XX。
委托代理人:彭朝兵,四川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负责人: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旭
书 记 员 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