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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翠屏民初字第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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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男,汉族,住宜宾县XX。


委托代理人:彭朝兵,四川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负责人: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旭



书 记 员  文健


  • 2014-08-05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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